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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哲源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王志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113年度偵字第18927號、113年度偵字第19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刑。
甲○○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位所示之刑。
卯○○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14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甲○○扣案之蘋果廠牌黑色IPHONE14(無法開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事 實
一、卯○○、甲○○共同發起替其他詐欺集團領取詐欺贓款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車手集團,並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與黃○○、B○○、巳○○、辰○○(黃○○、B○○、巳○○、辰○○所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判決在案)、少年鄭○霖(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而共組詐欺車手集團組織。
分工方式為卯○○依名為「許富祥」之人(TELEGRAM【下稱TG】暱稱「資金往來電話確認」)」所屬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俗稱「水單」之提領款項資訊,負責領取提款卡、密碼等統籌提領贓款及發放報酬之工作;
甲○○則負責協助卯○○管理並監督組織內之車手,B○○擔任俗稱「車手頭」兼收水,黃○○、巳○○、辰○○、少年鄭○霖則擔任俗稱「車手」之職位,由卯○○或甲○○以TG群組「賽亞人攻+2」、「岡-02小卡車隊」、「車隊」,指示B○○、黃○○、巳○○、辰○○、少年鄭○霖持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並由B○○統一回收水錢後上交與卯○○並發放薪資。
卯○○、甲○○、B○○、黃○○、巳○○、辰○○、少年鄭○霖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戊○○、地○○、癸○○、丁○○、H○○、亥○○、丙○○、己○○、戌○○、宙○○、G○○、午○○、J○○、I○○、宇○○、申○○、温天佑、林玟萱、庚○○、丑○○、子○○、F○○、未○○、辛○○、C○○、玄○○、壬○○、E○○、酉○○、D○○、寅○○、A○○、天○○等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戊○○等33人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嗣甲○○、卯○○即指揮B○○、黃○○、辰○○、巳○○、鄭○霖持提款卡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與B○○彙整後上交與卯○○,由卯○○持以向指定之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層轉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戊○○、地○○、癸○○、丁○○、H○○、亥○○、丙○○、己○○、戌○○、宙○○、G○○、午○○、J○○、I○○、宇○○、申○○、温天佑、林玟萱、庚○○、丑○○、子○○、F○○、未○○、辛○○、C○○、玄○○、壬○○、E○○、酉○○、D○○、寅○○、A○○、天○○等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7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卯○○、甲○○及其等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94至330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卯○○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457號卷二,下稱偵19457卷二,第471至477頁;
本院卷第158頁、第331頁。
甲○○部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927號卷二,下稱偵18927卷二,第511至517頁;
本院卷第93頁、第331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少年鄭○霖、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戊○○、地○○、癸○○、丁○○、H○○、亥○○、丙○○、己○○、戌○○、宙○○、G○○、午○○、J○○、I○○、宇○○、申○○、温天佑、林玟萱、庚○○、丑○○、子○○、F○○、未○○、辛○○、C○○、玄○○、壬○○、E○○、酉○○、D○○、寅○○、A○○、天○○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少年鄭○霖部分見偵18927卷二第489至492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各編號所示),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806號搜索票、(被告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現場圖、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被告卯○○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同案被告B○○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案被告黃○○扣案手機之畫面擷圖、同案被告韋書豪扣案手機之畫面擷圖等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365號卷二,下稱他2365卷二,第38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卷一,下稱少連偵186卷一,第79至85頁、第135至147頁、第173至179頁、第217至233頁、第255至263頁、第285至293頁、第317至32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卷二,下稱少連偵186卷二,第703至707頁、第711至719頁、第849至910頁、第1053至109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927號卷一,下稱偵18927卷一,第179頁、第193至232頁、第297至300頁、第911至1051頁),足認被告卯○○、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
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
被告卯○○、甲○○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共同發起並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之內部分工,係由被告卯○○依「資金往來電話確認」之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所提供俗稱「水單」之提領款項資訊,負責領取提款卡統籌提領款項及發放報酬之工作;
被告甲○○負責協助被告卯○○管理並監督旗下車手,並共同指揮車手即同案被告B○○、黃○○、巳○○、辰○○以及同案少年鄭○霖提領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而同案被告B○○擔任俗稱「車手頭」之職位,向同案被告黃○○、巳○○、辰○○、同案少年鄭○霖收取贓款(即俗稱收水)後,再將款項繳回被告卯○○、甲○○,再繳回「資金往來電話確認」之詐騙集團成員,則被告等人對於本案詐欺集團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團體,自當知之甚明。
足徵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屬於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應堪認定。
㈡被告卯○○、甲○○共同發起並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又招募同案被告B○○、黃○○、巳○○、辰○○、同案少年鄭○霖等人加入上開組織,並由同案被告B○○、黃○○、巳○○、辰○○、同案少年鄭○霖出面領取詐欺之贓款、收水,是核被告卯○○、甲○○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2人涉犯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業已告知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變更起訴法條意旨(見本院卷第332頁,並讓被告2人、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另被告2人共同發起本案犯罪組織後,進而指揮之,其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發起犯罪組織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B○○、黃○○、巳○○、辰○○、同案少年鄭○霖(並無證據證明除同案被告B○○以外之共同被告知悉少年鄭○霖之真實年齡)以及名為「許富祥」TG暱稱為「資金往來電話確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小張」、「水33」、「大彬」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
又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3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各次所為發起犯罪組織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2罪),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均不相同,所侵害法益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又凡在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以前,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檢察官及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為羈押前訊問時之自白均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2人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業已坦承犯行如前,是被告2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均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㈥又被告2人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惟一般洗錢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為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故就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爰審酌被告卯○○、甲○○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共同發起車手集團並招募同案被告B○○、黃○○、巳○○、辰○○等人,並協助「許富祥」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領取詐欺之款項,以此牟取不法報酬,使得詐欺所得之財物流向難以查緝,手段可議,所為實不足取,而應予非難;
又佐以被告2人於本案犯行之手段及情節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
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迄今亦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以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程度;
佐以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末就被告2人涉犯前開之犯行,雖得定應執行之刑,然參酌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基於保障被告等人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不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被告等人就其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被告卯○○、甲○○於本院審理時均自承本案分別可獲得總提款款項1.5%之報酬,約新臺幣(下同)6萬96元在卷(見本院卷第93頁、第158頁),然被告2人均稱既均稱未收到報酬,故此部分並無犯罪所得。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員警於113年3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對被告甲○○進行搜索,所扣得之蘋果廠牌黑色IPhone14(無法開機)手機1支,係被告甲○○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3頁);
另於113年3月31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6樓對被告卯○○搜索並扣得之蘋果廠牌IPhone14手機1支,係被告卯○○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8頁),上開扣案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物均與本件被告甲○○犯行無涉,且依卷存證據,尚難認該扣案物與本案被告甲○○之犯行相關或屬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毋庸諭知沒收之宣告。
又毒品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之帳戶 提款時間及地點與金額 提領 車手 參與 被告 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5日佯稱投資普洱茶,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2日9時25分許,匯款 28萬元 李佳容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112年11月22日9時36分15秒、37分3秒、37分58秒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3筆,總計15萬元 B○○ 卯○○甲○○ B○○ 112年11月23日0時9分58秒、10分45秒許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樹林三多郵局) 提領6萬元、6萬元共2筆,總計12萬元 112年11月23日0時14分40秒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1萬元 2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佯稱謊茶山,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3日10時51分許,匯款15萬元 鄭佳琪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3日11時3分55秒、4分43秒、5分36秒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樹林三多郵局) 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3筆,總計15萬元 B○○ 卯○○甲○○ B○○ 3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1日佯稱投資普洱茶,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3日21時17分許,匯款4萬元 陳佳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0時6分27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龜山光啟店) 8萬元 B○○ 卯○○甲○○ B○○ 112年11月23日21時22分許,匯款4萬元 112年11月24日10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李佳容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0時58分18秒、59分7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樹林迴龍郵局) 提領6萬元、4萬元共2筆,總計10萬元 112年11月24日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4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佯稱投資普洱茶,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4日11時40分許,匯款2萬元 李佳容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4日13時13分39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2萬元 B○○ 卯○○甲○○ B○○ 5 H○○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3日13時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59分),匯款10萬7,000元 陳佳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3日13時33分52秒、35分10秒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龍興店) 13萬元、7,000元共2筆,總計13萬7,000元 B○○ 卯○○甲○○ B○○ 6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佯稱投資普洱茶,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3日13時11分許,匯款3萬元 陳佳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編號5) B○○ 卯○○甲○○ B○○ 7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0日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4日10時59分許,匯款20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5日19時1分51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龜山光啟店) 提領6萬元 B○○ 卯○○甲○○ B○○ 8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0日佯稱打工兼職投資,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5日20時1分,匯款2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5日20時21分23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巴頓門市) 提領2萬元 B○○ 卯○○甲○○ B○○ 9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7日14時38分,匯款2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7日15時16分43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桃園永安店) 提領2萬元 B○○ 卯○○甲○○ B○○ 黃○○ 112年11月28日15時58分,匯款 1萬元 112年11月28日16時13分34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1萬元 黃○○ 10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15時許佯稱係其同學,以猜猜我是誰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8日16時0分,匯款 2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8日16時12分31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 黃○○ 卯○○甲○○ B○○ 黃○○ 11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9日18時10分,匯款5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9日18時30分17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 提領10萬元 B○○ 卯○○甲○○ B○○ 112年11月29日18時11分,匯款 5萬元 12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佯稱打工兼職投資,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9日19時47分,匯款 3萬元 姚仁治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9日20時3分2秒、3分41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2萬元、1萬元共2筆,總計3萬元 B○○ 卯○○甲○○ B○○ 13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佯稱投資普洱茶,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7日13時12分,匯款 3萬元 林美珈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7日13時37分4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 黃○○ 卯○○甲○○ B○○ 黃○○ 112年11月28日13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6分),匯款7萬元 112年11月28日13時51分12秒(起訴書誤載為15時51分12秒)、51分55秒、52分47秒、53分30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4筆,總計7萬元 14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佯稱投資茶葉,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7日13時55分,匯款 4萬1,000元 林美珈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7日14時13分59秒、14分59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1萬1,000元共2筆,總計4萬1,000元 黃○○ 卯○○甲○○ B○○ 黃○○ 15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0日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30日11時42分,匯款 5萬6,400元 林美珈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30日11時53分20秒、54分29秒、55分35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2萬元、1萬6,400元共3筆,總計5萬6,400元 黃○○ 卯○○甲○○ B○○ 黃○○ 16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9日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7日15時0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58分),匯款 22萬元 蔣靜文所申設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 - 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7日16時18分44秒、21分35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 提領10萬元、5萬元共2筆,總計15萬元 黃○○ 卯○○甲○○ B○○ 黃○○ 112年11月28日0時4分19秒、5分11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 提領6萬元、1萬元共2筆,總計7萬元 112年11月28日14時24分,匯款 16萬8,000元 林士修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8日14時43分41秒、45分2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樹正店) 提領10萬元、6萬8,000元,共計16萬8,000元 B○○ 17 温天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佯稱投資茶葉,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7日17時28分,匯款 5萬元 KIEU THI TRANG所申設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7日17時42分20秒、43分31秒、44分40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共3筆,總計9萬元 黃○○ 卯○○甲○○ B○○ 黃○○ 112年11月27日17時30分,匯款 5萬元 112年11月27日17時47分59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龜山光啟店) 提領1萬元 黃○○ 112年11月28日10時1分,匯款 5萬元 鄧文訣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28日11時19分46秒、20分57秒、22分4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共3筆,總計9萬元 B○○ 112年11月28日10時4分,匯款 5萬元 112年11月28日11時24分57秒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福多門市) 提領1萬元 B○○ 112年11月30日10時57分,匯款 4萬元 幸于帆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30日11時8分46秒、9分29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黃○○ 18 林玟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中旬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1日8時44分3秒,匯款5萬元 鄧文訣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1日9時5分0秒、6分6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5萬元 巳○○ 卯○○甲○○ B○○ 巳○○ 鄭○霖 112年12月1日 8時44分51秒,匯款5萬元 112年12月1日11時7分21秒、8分15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5萬元 鄭○霖 19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佯稱投資,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4日19時48分,匯款 3萬3,3600元 鄧文訣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4日19時48分7秒、51分45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3萬元、1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112年12月4日23時5分,匯款 2萬5,400元 112年12月4日23時14分55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提領2萬5,000元 鄭○霖 20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30日10時37分,匯款 24萬3,000元 劉逸芸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30日11時16分20秒、17分34秒、18分37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共3筆,總計15萬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112年12月1日0時6分7秒、7分7秒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樹林三多郵局) 提領6萬元、3萬3,000元共2筆,總計9萬3,000元 鄭○霖 2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佯裝交友,再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30日11時51分,匯款 20萬元 戴淑敏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1月30日13時3分27秒、4分34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提領10萬元、5萬元共2筆,總計15萬元 黃○○ 卯○○甲○○ B○○ 黃○○ 巳○○ 112年12月1日0時18分15秒、19分4秒、19分46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騰龍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3筆,總計5萬元 巳○○ 22 F○○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1日9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15分),匯款20萬元 戴淑敏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1日10時12分7秒、12月2日0時21分7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提領10萬元、10萬元共2筆,總計20萬元 巳○○ 卯○○甲○○ B○○ 巳○○ 23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佯稱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1日10時23分,匯款 23萬2,164元 吳秀琴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1日11時45分35秒、48分1秒、48分52秒、12月2日0時7分10秒、8分18秒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樹林龍興店) 提領3萬元、6萬元、6萬元、6萬元、2萬2,000元共5筆,總計23萬2,000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24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佯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4日 14時37分,匯款 3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4日15時3分48秒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樹林三多郵局) 提領1萬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112年12月4日 14時54分,匯款 10萬元 112年12月4日15時8分24秒、9分15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樹林迴龍郵局) 提領6萬元、6萬元共2筆,總計12萬元 鄭○霖 25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4日佯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4日20時18分,匯款 2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4日20時31分35秒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樹林三多郵局) 提領2萬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26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佯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5日9時22分,匯款 10萬元 吳品萱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5日9時58分17秒、58分55秒、59分31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3筆,總計6萬元 B○○ 卯○○甲○○ B○○ 黃○○ 112年12月5日10時1分6秒、1分57秒、2分36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3筆,總計6萬元 黃○○ 112年12月5日9時23分,匯款 10萬元 112年12月6日0時32分28秒、33分10秒、33分47秒、34分29秒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龍興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4筆,總計8萬元 B○○ 27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8日佯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5日11時0分,匯款 40萬元 柯馨怡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5日11時28分26秒、29分2秒、29分40秒、30分18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4筆,總計8萬元 黃○○ 卯○○甲○○ B○○ 黃○○ 112年12月5日11時31分30秒、32分19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黃○○ 112年12月6日0時5分32秒、6分29秒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通樹店)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B○○ 112年12月6日0時9分2秒、10分2秒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 提領6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8萬元 B○○ 112年12月7日0時40分34秒、41分40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B○○ 112年12月7日1時23分7秒、23分56秒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 提領6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8萬元 B○○ 112年12月8日0時0分47秒、1分30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龜山光啟店) 提領2萬、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黃○○ 28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佯投資電商,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8日13時41分,匯款 3萬元 柯馨怡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8日15時3分7秒、4分1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黃○○ 卯○○甲○○ B○○ 黃○○ 29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7日佯投資股票,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8日17時47分,匯款 3萬元 柯馨怡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8日20時8分12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 黃○○ 卯○○甲○○ B○○ 黃○○ 30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佯投資電商,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4日17時56分,匯款 3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4日18時2分59秒、3分45秒、50分45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1萬元、1萬4,000元共3筆,總計4萬4,000元 鄭○霖 卯○○甲○○ B○○ 鄭○霖 112年12月4日18時36分,匯款 1萬4,000元 31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佯投資電商,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5日13時9分,匯款 3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5日13時49分34秒、50分40秒、14時6分55秒、19分0秒、20分0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5筆,總計10萬元 辰○○ 卯○○甲○○ B○○ 辰○○ 112年12月5日13時38分3秒,匯款5萬元 112年12月5日13時38分31秒,匯款5萬元 112年12月5日13時55分38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宏義門市) 提領2萬元 辰○○ 112年12月5日13時40分6秒,匯款1萬元 112年12月5日13時40分47秒,匯款1萬元 112年12月6日0時17分13秒、17分57秒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樹林俊信店) 提領2萬元、2萬元共2筆,總計4萬元 B○○ 112年12月5日13時41分,匯款1萬元 32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佯投資,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6日11時41分,匯款5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6日13時25分18秒、26分38秒、27分40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3筆,總計5萬元 辰○○ 卯○○甲○○ B○○ 辰○○ 33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佯投資,以假投資手法施詐,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2月6日14時24分,匯款4萬元 蔡伊晴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2月6日14時40分34秒、41分32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龜山連莊店) 提領2萬元、1萬元共2筆,總計3萬元 辰○○ 卯○○甲○○ B○○ 辰○○ 黃○○ 112年12月6日14時28分,匯款1萬元 112年12月7日0時14分54秒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騰龍門市) 提領2萬元 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①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27至3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25至326頁) ③宜蘭縣政府譬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3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333頁) ⑤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少連偵186卷一第335頁) ⑥中華郵政「戶名李佳容、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第781至783頁頁)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①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39至3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37至3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4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343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少連偵186卷一第34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2日儲字第1121272277號函暨檢附之「戶名鄭佳琪、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5至787頁)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①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47至34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53至356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357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陳佳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9至791頁) ⑥中華郵政「戶名李佳容、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1至783頁)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①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61至3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59至36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6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369頁) ⑤中華郵政「戶名李佳容、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1至783頁)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①證人H○○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73至3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71至37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77頁) ④台新銀行「戶名陳佳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9至791頁)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①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81至3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79至38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8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385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陳佳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89至791頁)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①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89至3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87至388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93頁) ④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①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397至4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39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01頁) ④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①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05至4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03至404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09頁) ④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少連偵186卷一第411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15至4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13至414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1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19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①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23至4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21至42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27至428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29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33至4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31至43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35頁) ④台新銀行「戶名姚仁治、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3至796頁)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①證人J○○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39至4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37至4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43至444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45頁) ⑤第一銀行「戶名林美珈、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7至799頁)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①證人I○○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49至4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47至448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5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55頁) ⑤第一銀行「戶名林美珈、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7至799頁)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59至4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57至45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61頁) ④第一銀行「戶名林美珈、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797至799頁)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①證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65至4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63至46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69頁、第473至474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71、475頁) ⑤元大銀行「戶名蔣靜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01至803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林士修、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05至808頁)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①證人温天佑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479至4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77至478頁) 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485、489、495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491、497頁) ⑤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擷圖(少連偵186卷一第487、493頁) ⑥臺灣銀行存摺取款暨匯款申請書(少連偵186卷一第499頁) ⑦合作金庫「戶名KIEU THI TRANG、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09至811頁) ⑧第一銀行「戶名鄧文訣、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13至815頁) ⑨中華郵政「戶名幸于帆、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17至819頁)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①證人林玟萱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03至50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01至50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07至508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09頁) ⑤第一銀行「戶名鄧文訣、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13至815頁)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13至5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11至512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15至516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17頁) ⑤第一銀行「戶名鄧文訣、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13至815頁)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①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21至5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19至520頁) 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25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27頁) ⑤中華郵政「戶名劉逸芸、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21至823頁)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33至5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29至53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43頁) ④檢警調單位回報受款機構設定警示帳戶通報聨(少連偵186卷一第545頁) ⑤台北富邦銀行「戶名戴淑敏、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25至827頁)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①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49至5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47至548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53頁) ④台北富邦銀行「戶名戴淑敏、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25至827頁)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①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57至5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55至556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63頁) ④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少連偵186卷一第565頁) ⑤台新銀行「戶名吳秀琴、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29至831頁)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①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69至5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67至568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71至57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75頁) ⑤中華郵政「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33至835頁)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①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79至5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77至578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8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83頁) ⑤中華郵政「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33至835頁)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①證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587至5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85至586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597至598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599頁) ⑤兆豐銀行銀行「戶名吳品萱、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少連偵186卷二第837至839頁)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03至6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01至602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13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少連偵186卷一第615頁) ⑤土地銀行「戶名柯馨怡、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1至843頁)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①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19至6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17至6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2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625頁) ⑤土地銀行「戶名柯馨怡、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1至843頁)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①證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29至6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27至62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3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635頁) ⑤土地銀行「戶名柯馨怡、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1至843頁)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①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39至6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37至638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43至644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第186卷一645頁) ⑤兆豐銀行「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5至847頁)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49至6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47至648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55至656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86卷一第657頁) ⑤兆豐銀行「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5至847頁)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①證人A○○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61至6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59至66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63頁) ④兆豐銀行「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5至847頁)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①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言(少連偵186卷一第667至6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65至666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86卷一第669至670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71頁) ⑤兆豐銀行「戶名蔡伊晴、帳號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連偵186卷二第845至847日)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卯○○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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