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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原 告 李勁甫
被 告 鄭亦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吳岳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亦祐、吳岳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勁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姜佳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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