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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
原 告 溫天佑
許凱婷
黃佑兵
阮清榮
黃柏誠
被 告 胡哲源
王志偉
潘恩得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經原告等人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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