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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
原 告 富麗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被 告 施凱文
詹億笙
黃家俊
廖廷誠
上列被告施凱文、詹億笙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黃家俊、廖廷誠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被告黃家俊、廖廷誠就原告被害之事實與被告施凱文、詹億笙為共同正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黃家俊、廖廷誠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
惟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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