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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5號
原 告 謝明權
被 告 余家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方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另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余家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月30日宣判,嗣被告雖提起上訴,惟尚未提出上訴理由,是前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有本院審判筆錄、前開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
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前之1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查,是原告既係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而尚未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㈡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本案合法上訴經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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