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1號
原 告 葉千華
訴訟代理人 馬孟君
被 告 鍾勝雄
(現借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鍾勝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葉千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件刑事判決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2日,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