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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黃欐惠
被 告 陳潁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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