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42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陳美月
陳謦臻
陳曜鉉

被 告 康馨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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