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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朱英龍
朱羿霖
朱淑菁
被 告 趙美伶
上列被告趙美伶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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