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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邱聖原
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黃紀淳
黃亞光
歐穗糴
陳祐德
詹珮琪
黃毓翔
黃俊傑
董秀鳳
王盛俊
王契晴
鄧香玉
洪塏翔
洪清福
秦銀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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