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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9號
原告王淑菁
被告蔡瑞清
上列被告蔡瑞清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俞秀美
法官 簡方毅
法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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