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965,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5號
原 告 李嘉男
被 告 林宜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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