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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86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0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告張家瀚
黃靜文
徐美涵
郭晏彤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9樓
李筱喬
被告王詠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第708號、第710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胡堅勤
法官 王筱維
法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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