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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8號
原 告 李育維
被 告 張家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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