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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三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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