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九五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黎 錦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尚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