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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一、二0四二九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七四
、九0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甲○○連續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址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九三號一二樓「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成公司」)之負責人,為該公司之代表人,明知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明知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為執行該公司業務,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在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九三號一二樓,對於原為日成公司所聘僱,而因逾期出境或許可期限屆滿而逾期居留工作,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聘僱許可,為許可失效之印尼國籍人共二十四人(詳如附表所示),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元或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之代價,連續予以聘僱,而命前揭印尼國籍外國人,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一八號旁「壽德新村」工地、臺北市○○區○○路一八一號對面工地等處,從事營建業技工之工作。
迨分別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在「壽德新村」工地內及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在台北市○○路一八一號對面工地內,為警查獲前揭印尼國籍外國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為「日成公司」負責人,且於右揭時、地連續聘僱前揭許可失效之印尼國籍外國人等情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辯稱:伊並無犯罪之故意,外籍勞工之聘僱及展延之申請,皆委諸仲介公司辦理,因外籍勞工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勞委會通知時,我們看到金額那麼多,有請李宗祐去查,但李宗祐並沒有去查,公司聘僱之外籍勞工有五百人之多,且都經主管機關許可,因不是同一天聘僱,有些外籍勞工期滿公司並無法查知,並不知前揭印尼國籍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業已失效云云。
經查,被告於右揭時、地連續聘僱前揭許可失效之印尼國籍外國人之事實,業據證人李文元、林哲民、林鴻駿、林榮銳及印尼國籍人MONANG HASIOLAN、SUPOYO、IMAM KHAMBALI BIN ABDUL WAHAB、MOHAMAD MASUMBIN ABDUR ROCHMA、SUPARJO、TOTO SUGIANTO、SUTARNO AL MUHLISIN、BUYUNGSUWARDI、EKO BUDIONO ABUSHAR、SOGENGDWI PRIANTO KARNO、MAHADI SEHBIRING、KHAIRURROZIKIN、MARUSAHA SILAEN、KETUT GASTI、ALBERTHSIHOTANG、BUKHARI、SADRIAH、SUMAH AN SORI SUTJIPTO、MOHAMAD IHWAN BIN MUSA、MUHAMMAD JADAR、LUMBAN DONI ARSIDANE AGUS SAMAD JADAR、ARSIDANEAGUS SAMAD、ABANG BUDI、ROSHADI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所證之情節核相符合。
前揭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均已到期,復有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函文卷附可考。
再查,被告公司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因未繳交就業安定費,所以無法辦延展,此已據證人即日成公司負責外籍勞工外國接洽之員工謝東和於警訊時證述明確(見八十八年偵字第八二九一號卷第十五頁),而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於八月時有通知被告公司繳交就業安定費,通知時看到金額那麼多,有請乙○○去查,但乙○○並無去查,亦據被告公司之代理人林鴻駿自承在卷(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訊問筆錄)。
雖證人即承辦外籍勞工延展之仲介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被告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交給伊辦延展,後來伊去執行,就沒幫他們辦,也沒跟公司說等語。
惟聘僱外籍勞工及其延展,均有相關法規規範並須繳交就業安定費及保證金,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亦會依相關規定通知,而被告公司會固定撥錢給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亦另外核算,通常外勞之延展亦會給公司資料,如果到期我們都會追查那些資料,延期伊沒呈報上去,可能是伊工作上之疏忽,在管理上也都是林副總在管理,照理上,如果是超過一、二個月,我都會拿資料給林副總,這可能是伊疏忽了,此復據證人即承辦之會計丙○○於本院開庭時證述歷歷在卷(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訊問筆錄),是被告公司於相關延展期限內自應查明,辯稱;
不知許可失效云云,顯不足採。
復查,被告公司前揭印尼國籍之外國人從聘僱許可屆滿之日起至前揭為警查獲之日止,逾期滯留台灣之期間,其中最長者,已有一年四個月之久,其中最短者亦達十餘日之久,且依證人乙○○之證詞,被告公司於八十六年十月始請仲介公司辦延展,其中受雇之外籍勞工中有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聘僱許可即已到期,依理應係到期前一、二月即著手進行辦理延展,竟至到期後始辦理,且為警先後二次查獲,查獲之外勞違規使用多達二十四人,被告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意思甚明,被告甲○○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而外籍勞工須辦理延展之人數眾多,焉有所有資料均未查報,此亦與一般常理不符,證人丙○○所證延期伊沒呈報上去云云,顯為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此外,復有外僑居留口卡影本及被告「日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之函文、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表在卷足稽,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雇主不得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均為八十二年五月八日公佈施行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
查被告甲○○係日成公司之負責人即代表人,竟違反上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執行業務時,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人數為二人以上,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論科,被告日成公司為法人,其代表人即被告甲○○因執行職務,違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自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斷,被告甲○○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審酌被告公司所聘僱之非法外勞人數眾多,被告甲○○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被告日成公司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示懲。
三、日成公司所聘僱之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人ABANG BUDI、ROSHADI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該部分之犯行與前揭起訴有罪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屬本院所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另移送併辦部分日成公司所聘僱之印尼籍外國人SUMINTO、SLAMET、JORO SALMETBUDI UTOMO、KUSYANTO、YUSUF ARIFIN、SURYANTO、SUWARNO、KHOIRUL ANAM、SUMARNADI、HERIYANTO、DARSO、MARIYANTO、HARIYANTO、MOHAMAD DAHWAN、PRIYONO、DASKA SURYA DINANTAKA於警察查獲時,該等人聘僱期限均未到期,有行政院勞工安全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九職外字第七二二四六六號函文在卷可稽,公訴人移送併辦此部份,應認為不構成犯罪,本院自無從併為審理,就此部分爰退回檢察官另行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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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聘僱日期 │ 原聘僱許可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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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MONANG HASIOLAN │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 │ │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 │
│ │ │ │ 年九月十七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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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SUPOYO │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 │ │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七 │
│ │ │ │ 九月十三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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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IMAM KHAMBALI │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年│
│ │ BIN ABDUL WAHAB、│ │ 五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 │
│ │MOHAMAD MASUM BIN │ │ 九月十七日止) │
│ │ABDUR ROCHM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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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PARJO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四 │ │日 │ 年四月八日起至八十七年 │
│ │ │ │ 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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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TOTO SUGIANTO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日 │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
│ │ │ │ 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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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六 │ SUTARNO AL │日 │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 │
│ │ MUHLISIN │ │ 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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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BUYUNG SUWARDI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 │ │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七 │
│ │ │ │ 年十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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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KO BUDIONO │ │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八 │ABUSHAR、SOGEN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 年四月八日起至八十七年 │
│ │GDWI PRIANTO │ │ 十月七日止) │
│ │ KARN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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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HADI SEHBIRING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十 │ │日 │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八 │
│ │ │ │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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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HAIRURROZIKIN、 │ │(聘僱期限從 八十六年 │
│十一│ MARUSAHA SILAEN、│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 │
│ │ KETUT GASTI、 │七日 │ 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
│ │ ALBERTH SIHO │ │ │
│ │ TANG、BUKHARI │ │ │
│ │ 、SADRIAH、 │ │ │
│ │ SUMAH AN SORI │ │ │
│ │ SUTJIPT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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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MOHAMAD │ │ │
│ │ IHWAN BIN MUSA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年│
│ │ │ │五月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一│
│ │ │ │月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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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UHAMMAD JADAR、 │ │(原聘僱許可期限係從八十│
│ │ ARSIDANEAGUS │ │ 六年一月二十日至八十八 │
│ │ SAMAD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年六月十四日止) │
│十三│ WO DIHARJO、 │ │ │
│ │ LUMBAN DONI │ │ │
│ │ ARSIDANE │ │ │
│ │ AGUS SAMAD JADA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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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ABANG BUDI │ 八十六年十月七日 │ (聘僱許可期限從八十六│
│ │ │ │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八十 │
│ │ │ │ 七年十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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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ROSHADI │ 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 (僱期限許可從八十六 │
│ │ │ │ 四月八日起至八十七 │
│ │ │ │ 年十月七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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