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顧慕堯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首頁案由欄關於「誣告案件」應更正為「竊盜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首頁案由欄關於「誣告案件」之記載,核與原本「竊盜等案件」不符,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