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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
公 訴 人 臺灣板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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