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六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共 同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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