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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十一號
原 告 乙○○
戊○○
丙○○
己○○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 告 甲○○
丁○○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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