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8,重附民,95,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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