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 右 甲○○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吳榮芳即勤讚企業社
右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