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交重附民,33,200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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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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