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德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八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彭 松 江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