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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洪媽加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記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英
法 官 陳 翠 琪
法 官 呂 安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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