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