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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戊○○
丁○○
庚○○
己○○
兼 右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八六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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