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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感裁執字第一О號
受 處分 人 甲○○
具 保 人 陳秀綢
右列受處分人因感訓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秀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涉嫌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而由具保人陳秀綢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留置。
二、茲以該受處分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乙 ○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乙 ○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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