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撤緩,120,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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