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撤緩,122,200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妨制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仕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維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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