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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甲○○
受 刑 人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四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復犯侵占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案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 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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