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八七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永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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