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易,2097,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九六),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