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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尚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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