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易,4065,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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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十八時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街二十二號三樓,因不滿其妻乙○○○多疑心,乃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木椅砸傷其妻乙○○○,再抓周女的頭去撞牆,致周女受有頭部外傷、右上眼臉撕裂傷、枕部頭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春 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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