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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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