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簡,239,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扣案之麻將牌參副、骰子玖顆、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初起,提供其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九○巷二弄三十一號處所作為賭博場所,以麻將牌為賭具,先後多次聚集友人、鄰居等不特定多數人在場賭博財物,約定以新台幣(下同)五十元為底、一檯三十元,打完四圈由甲○○○抽取一百元之抽頭金之方式牟利,嗣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四十分許,適有沈鮑香鳳、馮久齡、陳狗妹、尹荷花、何一玲、張陳仙招、周紹華、丁學友、吳小友、沈普法及盧喬福等人在上址賭博財物之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客玩賭之賭具骰子九顆(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有台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佐)、麻將三副及甲○○○犯罪所得抽頭款五百元。

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在場賭客馮久齡、陳狗妹、尹荷花、何一玲、張陳仙招、周紹華、丁學友、吳小友、沈普法及盧喬福於警訊中之供述。

(三)台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現場平面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 永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