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655,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殘渣袋貳個、分裝吸管壹支(內均含安非他命殘渣)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戒毒偵字第三一號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安非他命吸食器乙個、殘渣袋二個、分裝吸管乙支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乙個、殘渣袋二個、分裝吸管乙支內均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吳雅芳警訊筆錄),該安非他命殘渣亦難以分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