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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文良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文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文良因被告甲○○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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