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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潘一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
聲沒字第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七號被告潘一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吸食器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吸食器一個縱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惟依社會一般通念,尚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尚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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