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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八號案件,業經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唯其所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一小包淨重0點七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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