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767,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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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地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一四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管理,並均應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被告王大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被告王大地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惟卷內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七五公克),因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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