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13,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酒醉駕駛)罪及贓物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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