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30,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弘明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一四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分裝袋陸拾伍個、電子秤壹台、吸管鏟子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管理,並與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一號何弘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以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分裝袋六十五個、電子秤一台、吸管鏟子一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