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59,20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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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八七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華總(一)字第八七○○○九九八六○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為違禁物;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二五號被告王明傳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院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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