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90,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