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09,200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揚洪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三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三號被告丁揚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三公克),因被告丁揚洪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三號被告丁揚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固查扣被告丁揚洪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惟被告丁揚洪已於警訊時供明上開安非他命係伊向吳正雄所購得等語,而吳正雄因涉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與丁揚洪等人之犯罪事實,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年在案,是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應於吳正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依法處理,不得逕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