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48,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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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號被告謝金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點一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前開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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