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49,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洪祺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
度聲沒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總毛重零點陸公克,合計總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號被告洪祺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同一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總毛重○‧六公克,合計總淨重○‧○二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尚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